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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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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少核查卖方签署
2009年3月14日 (明报)

只要透过查册,任何人都可轻易得悉物业的业权资料,骗徒亦可循此途径得悉单位业主姓名,甚至是否内地人等。目前根据地产代理条例,地产代理收到卖家放盘指示后,必须於7个工作日内或为该楼盘宣传之前,与卖方订立「委托书」(即「出售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俗称「表格3」),而委托书内除必须填上卖方的身分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等资料外,亦要求有卖方的签署。理论上,物业代理只要花100元透过在土地注册处把屋契资料「勾出」,便可进一步核实卖方签署是否相符,但据知业内很少这样做。

签委托书须核实卖方身分

香港专业地产顾问协会会长汪敦敬表示,若卖方不愿或不能到代理行签委托书,於签约前签署委托书也是可以的,签委托书前代理须核实卖方身分。

地产代理监管局发言人表示,地产代理常规列明,为避免买卖诈骗,代理须采取所有方法确保卖方的姓名等个人资料正确,包括向卖方收取身分证明文件副本;代理接受放盘、填写物业资料表格时,亦需要填上土地注册处登记显示的业主姓名或名称。

有地产代理从业员指出,若放盘的业主是内地人,一般做法是要求业主提供护照供核实身分,代理会把护照影印留底,至於进一步求证工作,便会交由律师楼或银行负责。但有资深代理指出,代理并非鉴证专家,遇上逼真的假证件,尤其是一些不熟悉的证件,绝对有可能「走漏眼」。

临时买卖合约未必即时登记

有地产代理指出,售数百万元以下的物业一般未必会立即把临时买卖合约交给土地注册处,两周后签署正式买卖合约时才上呈登记,确有可能发生「一盘多售」情况。「若骗徒於A代理成功放售,同日又在B代理行再售出单位,B代理在查册时便看不到单位已出售,但骗徒已收了两名买家的订金,若是支票的话,亦有足够时间兑现。」有代理说:「经纪一般会避免买卖双方接触、私下交易,亦不会过早向同行透露成交,以免被抢客,因此几间代理卖出同一单位,对方也可能懵然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