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嘉閣擴大股本起爭執王文彥控羅林渭等人毀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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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嘉閣擴大股本起爭執王文彥控羅林渭等人毀約
(星島) 1997年6月14日
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三名股東兼董事,為了公司擴大股本,新股分配問題發生爭拗,後期才加入該公司的王文彥,延律師代表向高院入稟控告另兩董事羅林渭與潭廣銓毀約,要求法庭頒布新股分配決議無效,予以取消。

入稟狀內文透露,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原名利嘉閣有限公司,八一年三月六日成立,從事地產代理經紀業務。


九五年七月十五日,利嘉閣的法定資本是一千萬股,每股一元,共有兩名董事,即羅林渭及譚廣銓,但股東卻有四人,除羅、譚兩者外,尚包括周偉佳和王啟成(譯音),四人的持股量分別是羅氏□四百六十九萬六千七百七十四股,譚氏四百四十萬三千二百廿六股,周、王二人,則各□四十五萬股。

原訴指稱,九五年七月十五日,他與羅林渭、譚廣銓達成協議,彼此合作發展地產經紀業務,將利嘉閣現有股本重新分配,各□三分一,多出的一股,歸入羅林渭名下。協議□明,在簽立協議後十四天內,完成股份轉名,此外若擴大股本增股,須按照已有的比例分配。除非得到一致同意,否則配股的每股價錢,不能少於當時利嘉閣的資產□值。

任何持股一方,若要出售所持股份,須先以書面詢問其他股東是否有意購買。利嘉閣日後若需要運用資金,將由董事局開會一致議決,向財務金融機構透支或信貸,各人保証,未得另兩股東書面同意前,不將所持股份抵押或按揭。該項股東協議,將一直維持有效,直至利嘉閣地產停止經營或結束。

原訴謂,立約各方同意合作,忠誠地處理利嘉閣業務事項,遵守股東協議的各項條款。

九五年八月三日,羅、譚兩人,把股份轉給他,令三者的持股分配,符合協議。八月四日,他□受委任為利嘉閣地產的董事。

同日□通過了一項特別大會決議,通過將公司股份,擴大五百萬股,每股作價一元,但配售時間,則由董事局決定。

九五年十一月八日,又有一項特別大會決議,將利嘉閣股本增至二千萬股。

羅林渭以公司秘書身分,在十一月廿二日,致函邀請原訴申請一千萬新股中的二百九十五萬八千三百卅三股。

原訴指此舉是違反彼此在九五年所立的股東協議,沒有平均分配新股,在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羅、譚兩人又召開一個所謂董事會議,報稱通過羅譚兩人各得五百萬股新股。

原訴指事前他不知道有此董事會議,故該會議非正當召開,所定議案無效。

原訴指稱羅、譚兩人其後又召開三次會議,報稱將利嘉閣股本增至七千萬股,藉口要增加資本,擴展業務,但卻沒有按照原有的股東協議,把新股按原定協議比例分配。

為此,原訴要求高院頒布羅、譚兩人毀約,第三、四、五次召開的增加股本決議無效,新股分配亦無效,予以取消,□禁制羅林渭、譚廣全及利嘉閣地產有限公司,按照新股分配辦事。

與訟等收到控狀後,須在兩周內就其中指控,作出回應,否則原訴可要求法庭直接判決勝訴。

(記者徐文珍、李少華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