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 丁屋特权续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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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新闻
新界原居民 丁屋特权续享
(东方) 2021年1月14日
提出近半个世纪的丁屋政策一直惹来争议,但直至近年才受到法律挑战。高院原讼庭前年裁定,原居民3项批地建丁屋的方法中有两项违宪,只有按免费建屋牌照建屋才受《基本法》保障,但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建屋并非《基本法》40条所列的原居民传统权益。政府、新界乡议局,以及入禀挑战丁屋政策的「长洲覆核王」郭卓坚与社工吕智恒三方事后都提出上诉,上诉庭於昨天判政府与乡议局上诉得直,裁定整套丁屋制度均属原居民传统权益,私人协约批地和换地都属合法同样受《基本法》保障。吕智恒表示,将研究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庭指出,由英国於19世纪末租借新界时的史料开始回溯,英国人在初占新界时,已确认须尊重当时新界风俗习惯,包括男性可在村落免付地价建屋居住。

要求政府批地早见1909年

此外,香港政府亦一直接纳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请批地、或与政府换地,来获取适合建屋的土地。其中要求政府批地的做法,在1909年或更早已有施行。这些做法在政府於1972年推出丁屋政策前一直奉行。

合法性超过40年无被挑战

上诉庭续指,在保障原居民权益方面,《中英联合声明》附件3订明,男性原居民的小型屋宇土地,其地租在回归后维持不变,该共识其后获中方在《基本法》落实。上诉庭认为这已证明丁屋权益受《基本法》保护。加上,丁屋政策在本案前,其合法性40多年来一直无被质疑。综合上述背景,上诉庭认为建丁屋为原居民传统权益。而《基本法》在订立时,草拟者考虑的是当时的原居民权益,乡议局在这方面的理解方为正确。

权益不受反歧视条例限制

虽然政府与乡议局均同意丁屋政策带有歧视,而中英两国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但上诉庭指出,中英两国在香港回归前都作出声明,该公约不适用於丁屋政策,而声明亦已列入《性别歧视条例》中。上诉庭因此认为,《基本法》第40条的原居民传统权益不受反歧视法例的限制,申请人对政策的质疑并不成立。基於以上原因,再加上本案两名申请人其实并无足够利益关系提出诉讼,因此其上诉应被驳回,而政府及乡议局则胜诉。

发展局发言人在判决后表示欢迎裁决,指政府会继续执行小型屋宇政策。至於较早前因原讼庭判决而暂停接受处理的以私人协约及换地建屋申请,当局将研究上诉庭的判词,再安排恢复接收和处理。

乡议局主席刘业强形容今次判决是他们的「全胜」,指上诉庭已清晰指丁屋政策合宪,又称裁决是令建屋量有增无减,不会令社会产生矛盾,他促请政府尽快为丁屋申请「解冻」。刘表示愿意检讨丁屋政策的未来,包括过去向政府提出兴建多层式丁屋大厦的建议。

不过,「本土研究社」成员黄肇鸿称对判决失望。他称上诉庭无考虑关於政策歧视女性的理据,比原审更保守。他担心政府日后会批出更多官地建丁屋,争夺新市镇土地,令公营房屋土地减少。案件编号:CACV 234,317,31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