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宇管理乱象之法律基础】立案法团握巨款 修例杜绝牟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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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宇管理乱象之法律基础】立案法团握巨款 修例杜绝牟私利
(文汇报) 2022年11月25日
团体倡理顺法团选举制度 赋予民政处监督权

全港的业主立案法团是根据《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注册成立。第344章是法团的法律基础,是法团日常运作的依据。有关注法团运作的团体向香港文汇报表示,绝大多数法团都是有心服务居民的,但由於条例沿用逾半个世纪,难免过时,令个别利益集团有机可乘牟取私利。要解决问题,就要先从修例入手,透过修例理顺法团选举制度、将法律明文清晰化、提升法团透明度,以及赋予民政事务处更大权力去监督法团。◆ 文/图:香港文汇报专题组

法团掌控一个屋苑每月数十万元,以至百万元的管理费收入,进行大小工程也动辄数十万元,甚至上亿元,是不少工程界眼中的「肥猪肉」,若能操控法团,油水就会源源不绝送上门。协助过不少小业主及居民组织排难解忧的沙田法团联席秘书长祝庆台,在接受香港文汇报访问时指出,不少法团纠纷源於过时的344章未能配合现今楼宇更新殷切的大环境。

他解释,自己遇过有发展商、围标集团,甚至管理公司不惜工本购入屋苑单位成为业主,藉此参选成为法团委员操控屋苑事务。最常见的情况是,法团和承办商串通,透过拆细工程项目绕过公开招标,「第344章最为人诟病的是规定涉款2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公开招标,20万元以下就由法团内部决定,因此部分已渗入利益集团的法团,将工程拆细使涉款不超过20万元,法团就能作主。」

倡购单位3年者才能参选

要堵塞漏洞,祝庆台认为应先由法团选举制度入手,以防止立心不良者渗入法团,「例如,对参选的业主设资格限制,举例楼龄超过15年的大厦,只有在该屋苑购买单位满3年的业主才有资格参选法团。」

他又建议第344章引入具法律效力的利益申报制度,「申报是否为工程公司董事或曾在工程公司任职等,如有虚假陈述,要负上法律责任。」最重要的是第344章必须订立罚则,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法团成员予以罚则,以加强阻吓力。

针对工程拆细、绕过公开招标等问题,祝庆台认为,若完全禁止工程不得拆单是不切实际的,而分期付款也应符合常理,故建议第344章新增有关拆分工程款项的限制,「譬如总金额不超过某个数额不允许拆单,在某些范围内可拆多少单,高於某个数额又可拆为多少单,施工时长同样亦可纳入参考。」

授权书签收核实藏漏洞

观塘区区议员柯创盛指出,法团选举另一败笔是授权书制度。在该制度下,业主可以授权他人出席会议投票选法团委员,「这制度原意是方便无法出席投票的业主,但现在授权书的签收及核实等都有漏洞,使立心不良的人士能哄骗业主签授权,甚至冒认已获授权。」

他建议,长远而言应取消授权书制度,或者增加更严格的限制,「首先民政事务处应加大对授权书的宣传,尤其要让长者理解授权书的意义;其次应加强授权书核实及提升透明度,授权书签署后应先由第三方确认核实,然后在大厦或屋苑内公布,及早让业主识穿有人冒认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