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抗收樓 無業漢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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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面新聞
縱火抗收樓 無業漢囚6年
(東方) 2020年12月12日
六旬無業漢疑10年無交管理費,被執達吏上門收樓,他在單位內用斧頭及刀劈石油氣罐導致火警,以求「一鑊熟」。陪審團早前裁定他一項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罪成,案件昨天在高院判刑。被告拒絕出庭求情,法官在他缺席下判他監禁6年。法官斥責被告的行為令人髮指,針對上門執法的人員,在單位內放置50個打邊爐用的石油氣罐,是有預謀犯案,而且罔顧他人安全。

控罪指,被告馬鎮青(62歲)於2018年7月27日,在將軍澳康盛花園第4座31樓一個單位縱火,罔顧財產會否被損壞及罔顧他人生命是否會因而受到損害。

當日執達吏依據區院的收樓令帶同鎖匠等到上址收樓,當時被告在單位內說:「你夠膽你就入嚟吖!」單位之後就傳出石油氣味及爆炸聲。火警發生後,被告爬水渠逃走,但他因為左前臂燒傷,在大廈後樓梯給警察發現而被捕。

押解到法院 拒絕出庭應訊

在案件審訊期間,被告雖有被押解到法院,但一直拒絕出庭應訊,法庭在他缺席下進行聆訊。法官昨天在判刑前,曾詢問懲教署職員被告是否依舊拒絕出庭,職員表示已向被告表明可能會用武力押解他出庭,但他依舊以雙手交叉作為手勢拒絕出庭。法官最終視被告放棄出庭求情,在被告缺席下判刑。

法官表示,被告獨居案發單位,據他聲稱,他犯案時因多年間共欠6萬元管理費被收樓,他曾取得綜援,並獲發放款項交管理費,但社會福利署沒有替他辦自動轉帳繳交管理費,社署需要為事件負責,而且他對制度失信心,不信任律師,故沒有聘請任何律師。法官斥責被告無理取鬧,又指被告諉過於人。

心理專家:治療對被告無用

精神科專家指被告沒有精神錯亂,只是為人衝動、自我中心及自我膨脹,又有人格障礙,不懂與人建立關係,常稱遭人陷害。專家認為被告只是有人格問題,但沒有妄想、抑鬱及自殘行為。心理專家認為被告重犯機會為中等,而且缺乏改變的動力,心理治療對他亦無助。

法官指,被告事發時針對執法人員,而且是有預謀犯案,在涉案單位內有多達50個石油氣罐,每5個綁在一起,起火位置又在門外,而單位亦有天拿水;被告聲稱打算自殺,但他卻從窗戶爬水喉逃離現場,其自殺之說令人懷疑;而涉案地點屬於民居,被告罔顧住客生命安全及家中石油氣的爆炸風險,沒有警告他人。考慮到被告的重犯機會等因素,判被告入獄6年。案件編號:HCCC 7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