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事務主任涉違法處理公屋調遷申請 被廉署控4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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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事務主任涉違法處理公屋調遷申請 被廉署控4罪
(文匯報) 2022年10月12日
廉政公署今日(12日)落案起訴一名房屋署(房署)房屋事務主任,控告他在處理2宗公屋單位調遷申請時,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而使用載有虛假批准的文件,以及偽造社會福利署(社署)便箋,以掩飾他延誤處理申請。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五(1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答辯。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

被告包文豪,35歲,被控共4項罪名,即2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以及1項刑事損壞及1項偽造,分別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60(1)條及第71條。

2014年當被告被派駐葵涌邨時,他接獲該邨一名租戶的申請,將其一名親人加入單位戶籍以調遷至邨內另一較大單位。被告須進行評審以核實其申請資格。其中2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5年11月底,使用2份文件以誤導房署。有關文件為2項房署電腦系統的輸入資料,虛構地指一名房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已批准上述調遷及為該租戶預留一個較大單位。

另1項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期間,在沒有授權下銷毀房署一個關於上述葵涌邨租戶的房屋檔案。

此外,2020年6月當被告被派駐富昌邨時,他處理了另一宗經社署便箋(日期為2020年6月16日)轉介的調遷申請。餘下控罪指被告涉嫌於2021年6月至7月期間,虛假地更改上述便箋的日期為2021年6月18日,意圖由他或他人藉使用該便箋而誘使另一人接受它為真文書。

廉署早前接獲房署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廉署調查發現,被告涉嫌藉上述違法行為,掩飾他延誤處理有關申請。廉署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今日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被告。

廉署提醒公務員及市民,《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訂明,包括僱員在內的任何代理人,使用在要項上載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陳述的任何文件以誤導其主事人,例如其僱主,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