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租管其實並非新鮮事,最早於1921年就有《1921年租務條例》,規定所有租金要凍結在1920年12月31日的水平,而租客只要遵守租約,業主就不能迫遷。
以近年而言,在1973年,時任政府把一系列有關業主與租客事宜的法例整合成現時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加強有關管制,包括就應課差餉租值不高於3萬元的住宅樓宇租賃而言,其最高加租幅度限制至每兩年21%;當時現存樓宇新訂租賃的租金不得高於「公平市值租金」,而額外的欠租不得循法律途徑追討等。
至1980年代,社會全面檢討租金管制,至1992年更出台《1992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撤銷租金管制,最終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八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須同意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