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時間:最快明年1月
涵蓋物業:不同類型的大廈,包括住宅及工廈的劏房、板間房、太空艙、閣樓、籠屋、天台屋及平台屋等
未涵蓋物業:私人後巷或庭院的僭建物、寮屋、非法構築物、新界豁免管制屋宇(例如丁屋)等
內容:
1)引入標準租約
2)租約為「2+2」
●即首份租約為期兩年,其間不得加租
●首12個月後,租客有權向業主提出終止租約,並給予一個月通知
●業主不得主動要求終止租約
●首份租約完結後,租客有優先權續租一次,故兩份租約合共4年
3)第二份租約要求
●條款與首份租約相同
●租金加幅不得高於10%
4)受規管收費
●業主收取水電費用等公共設施開支時,必須向租客提供賬單副本及分攤安排,不能收取額外款項
罰款:
●業主濫收費用,首次定罪罰款1萬元,再犯罰款2.5萬元
●租期開始後60天內未交租賃通知書,罰款1萬元,每拖延一天另處罰款200元
資料來源:立法會文件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文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