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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避雷針

法團主席「自把自為」 或須負法律責任

2007年12月1日 (明報)
【明報專訊】近期,有個別私宅屋苑,投訴法團或法團主席「自把自為」,業主大會議決了的維修工程,拖延兩年不招標動工,另外,亦有指稱法團主席未經管理委員會通過,自行在所住的大廈大堂,安裝冷氣等等。法律界人士指出,法團主席本身並無法定權力,任何議決都要經過管理委員會,若主席繞過管委會作決定,是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若令屋苑出現明顯損失,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個案一:讀者張小姐表示,屋苑兩年前,大廈外牆出現紙皮石剝落,及後居民召開業主大會,會上通過要求法團與管理公司,要隨即物色承辦商,並開始外牆維修工程。每隔數個月,當她向法團成員查詢,為何未見工程展開,法團成員只表示:「未得閒處理。」她稱,她每次查問,法團都表示要管理公司書面回覆,而往往查問後兩個月才有回覆,這樣一拖便近兩年。

議決維修工程 拖延兩年不招標

她表示,現時屋苑露天的位置,到處是綠色的圍網,她坦言,她近年有意賣樓,但由於這些圍網,令到睇樓客購買單位的意欲大減,回價亦不進取,樓價兩年來幾近原地踏步。

個案二:讀者陳太表示,屋苑近期做了不少工程,例如於屋苑內安裝了一個鑄有屋苑名字的石碑,她表示,屋苑鄰近墳地,該個石碑令屋苑不少老人家感到不快。她聲稱,曾向屋苑的法團成員了解,有成員表示,並未知悉這些工程的進行。

另外,屋苑於通往停車場的通道,安裝一扇鐵閘,令居民出入不方便,而且鐵閘短時間便出現鬆脫象,擔心會塌下,她亦稱,工程沒有公開招標。她表示曾向法團成員查問,獲回覆:「工程不逾20萬元,不用公開招標。」

她亦表示,主席曾在其居住座數的大堂,以屋苑基金安裝了冷氣機,但其他座數則沒有安裝。她亦指出,有消息稱主席最近已簽約出售單位,她擔心,主席搬走後,便難以再追究責任。

律師鍾沛林表示,首個個案,讀者可以循兩個方向解決,首先是可召集最少5%業權的業主召開大會,會上有最少10%業權業主出席(包括獲授權出席),並投票以大比數通過,便可再督促法團執行決定,甚至若有法定足夠的業權支持,可以解散現有法團,再委住新的法團成員。另外,個案亦可交由負責審理建築物管理條例有關案件的土地審裁處,作出裁決。

權力在管委會非主席

鍾表示,就第二個案,若讀者有確實證據指出法團主席,繞過管委會「自把自為」,該主席是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若居民認為該等決定令到屋苑蒙受損失,可以向法院追討。鍾稱,法團主席本身是無權力,有權力的是管委會。另外,法律責任亦不會因為搬遷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