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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業避雷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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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沒共識 業權分配由官判
2008年1月5日 (明報)

【明報專訊】有正辦理離婚的讀者亦查詢,若單位屬聯權共有,應如何處理該單位的業權問題。法律界人士稱,雙方必須就業權問題達成共識(於離婚手續辦妥後也可以),若無法達成共識,便要由法官審理。

他亦指出,聯權共有產權另一特點,是任何一個共有人不能以遺囑來處置其權益,任何共有人欲以遺囑另行指定繼承人時,必須先行將聯權共有的產權拆除。

要構成聯權共有的產權,所有共有人必須符合以下4項共同點(Unity),缺一不可:

★Unity of Title﹙各方必須以同一份產權文件取得業權﹚

★Unity of Time﹙各方必須同一時間取得業權﹚

★Unity of Interest﹙各方所享有相等的物業權益必須均等﹝量與質須相同﹚﹞

★Unity of Possession﹙各方可佔用同樣整個物業﹚

而分權共有,所有共有人只須符合最後一項,正因如此,即使任何共有人只佔千分之一,甚至只有或百萬分之一的權益,他也有權佔用整個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