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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德。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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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彦

怡居地产常务董事及
中原地产创办人
2021年6月22日

「一地两检」,泛民的指责有理有据吗?(3)

 

(原文发表於2017815)

 

陈文敏又指责「政府未有考虑其他对特区伤害较少的方案」。

 

过去数年,特区政府考虑过的香港段高铁通关方案数以十计,光是曾与中央研究「一地两检」以外的通关方案便有六项,但都是因为可能有法律争议或实际操作不可行而放弃。特区政府考虑通关方案时,著重点在於保留高铁的快捷便利和合符基本法,两者并重;泛民的著重点在於符合基本法第18条,高铁的快捷便利从来不是他们的主要考虑。


陈文敏所说的「伤害较少的通关方案」,是泛指一切符合基本法第18条的方案,在他眼中,只要内地口岸区设於香港区内,而口岸区又行使内地法律及不受香港法律司法制度所管辖,都会对香港的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和法治造成损害。都是不可行的。

 

特区政府和陈文敏两种截然不同的取态,谁的更可取,留待聪明的读者朋友自行判断。


陈文敏声言,忧虑政府今日以经济理由划出土地,他日又是否可藉安全理由划出,质疑政府宁愿「(采用其他边检模式需时)停多15分钟,还是牺牲一国两制?」


政府已一再声明,在没有十分充份理由之前,不会随便再设立内地口岸区那样的国中国。与其此刻无中生有地怀疑政府他日会肆意一再越轨,何不首先疑中留情,听(政府)其言而观其行?当政府将来失信於民,再猛烈攻击未迟届时便形成先弃后取、后发先至之局,令特区政府和中央不守承诺的面目曝露於世人之前,十分化算呀!

 

保留高铁的快捷便利,又实际上符合基本法,居然会「牺牲一国两制」,多奇怪的思维逻辑!?


陈文敏强调,除非修改第18条,否则基本法下没有情况可容许基本法部分条文不适用,继而让内地人员在港执法。政府早前指人大常委会将透过基本法第20(香港可享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权力),「授权」香港实施一地两检,陈文敏批评此说法是「说不通」,因第20条的原意是内地给予香港额外权力,但一地两检方案下香港是放弃法律权力。


20条只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其他权力」可以是基本法一切没有讲明的权力。如果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本没有容许内地有关部门成立国中之国的内地口岸区的权力,借助第20条的授权成其事,何罪之有!?争取行事的授权,为什么变成了「放弃法律权力」呢?

 

 

 



 - 待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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