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有否违反基本法?(3)
(原文发表於2017年8月8日)
陈文敏质疑政府一地两检方案中,高铁西九龙总站的内地口岸区使用内地法律,政府在市中心划出内地管辖区,是把香港的完整性割出去,高铁站的内地口岸区由内地行使内地的法律,本港警察、法院均无权力,该范围怎会算是香港?
陈文敏所言差矣,在香港市中心地区现时已存在一些地方,行使内地法律,不受香港法律司法权管辖的。那些地方包括但不限於中联办、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
基本法附件三特别指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下列全国性法律,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一、《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
二、《关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日的决议》
三、《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 说明、使用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於领海的声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上述地方因著附件三第六条而获豁免於香港法律司法权管辖。就算没有基本法附件三第六条,上述地方都可根据国际法 (特别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而享有免受派驻地的法律制裁之保障。这些外交机构所在地实际为驻在国 / 地(香港)的领土,但机构所在地被视为派驻国(中国)的领土,可享有治外法权。
同样道理,如果高铁西九龙总站的内地口岸区因为特殊处理而合法地变成外交机构一样享有治外法权,该范围将在香港内,但却是国中国。陈文敏的质疑,势将落空。
陈文敏又质疑,租赁地方时是不会将管辖权都租给别人,亦指没有一个地方会将市中心划成一个边界。
陈文敏之言再次差矣,租界 (特别是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中叶的中国租界) 是出租国将某一区域连同法律司法管辖权都租与租借国的,这些区域普遍处於战略或市中心地带,根据双方签署的条约 (平等或不平等),这些租界享有治外法权,不但不受出租国法律司法制度的管辖,还同时不受出租国政府行政管理的管辖,形成国中之国。
一时没有数据资料,列举不出现时世界各国哪些地方存在租界,我相信大国在小国租借的军事基地、军港都是上述意义上的租界。
陈文敏及泛民最可能的反驳是,中联办及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因著基本法附件三第六条,得到治外法权,不受驻在地法律司法制度及驻在地政府行政管理的管辖,但高铁西九站租赁给内地政府有关机构是另一回事,该内地口岸区并非列於附件三中的任何一种豁免。
基本法第18条订明:
「第十八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法律为本法以及本法第八条规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全国性法律除列於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凡列於本法附件三之法律,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立法实施。」
高铁西九站内的内地口岸区以至在高铁车厢内实施国内法律,陈文敏及泛民据此断定,「一地两检」违反基本法第18条,因此不合法。
~ 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