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公布
香港寿山村道 37 号
本公布乃由恒隆集团有限公司及恒隆地产有限公司 (「恒隆地产」) (统称「本公司」)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3.09 条及香港法例
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IVA 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
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九日,美国法律顾问发出函件告知坚弘有限公司(恒隆地产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投标人」)有关美国接纳投标人以港币 25.66 亿元收购(「该交易」)
乡郊建屋地段第 357 号(亦称香港寿山村道 37 号)(「该物业」)的投标(「该投标」)。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美国(作为卖方)、投标人(作为买方)及恒隆地产(作
为最终拥有人)就该物业签订买卖协议备忘录(「该协议备忘录」)。
於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该协议备忘录根据香港法例第 128 章土地注册条例被呈
交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政府土地注册处(「土地注册处」)进行注册。
根据该协议备忘录,该交易定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中午或之前完成(「完成」)。
於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恒隆地产及投标人通过其法律顾问收到土地注册处
发出的函件(「该函件」),当中指明(其中包括):
(i) 美国驻港总领事馆不是一般商业主体,而该物业不是普通房产;
(ii) 该物业的出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及美国两国间的外交事务,
不是一般商业行爲;
(iii) 中国中央人民政府(「中国政府」)已告知香港特区政府,倘若美国驻港总
领事馆有意租赁、购置、出售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获得或处置任何位於香港
特区的房地产,美国政府应提前六十天经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向中国政
府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资讯,在取得中国政府书面答覆同意后方可办理
有关手续(「该等外交义务」);
(iv) 於该函件日期,土地注册处并未收到任何文件,证明美国政府就出售该物
业(即该交易)已遵从该等外交义务;及
HANG LUNG GROUP 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00010)
HANG LUNG PROPERTIES LIMITED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