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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避雷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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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契保障自由使用单位狗主胜诉 美孚禁养狗遭推翻
2008年10月1日 (太阳)

私人屋苑禁止养狗的规定,被狗主成功推翻。美孚新村一名狗主早前入禀区域法院,质疑住户守则禁止养狗规定的法律效力。法官昨裁定,屋苑公契保障住户自由使用单位,包括养狗及带狗外出的权利,住户守则因与之抵触所以无效。法官更指管理公司用滋扰手法促使狗主将狗带走,判管理公司要向狗主赔偿八千元及支付狗主的讼费。

本案原告曾志明,被投诉期间居於美孚新第七期。他由○四年中起饲养一头名Boy Boy的金毛寻回犬。负责屋苑管理的兰秀企业有限公司(下称「管理公司」)○五年向原告发信,指住户守则禁止养狗。原告后来研究公契内容,认为守则无效,遂兴讼要求法庭颁令有关守则无效;至於被列为被告的管理公司和美孚新第七期业主立案法团(下称「法团」),则反要求法庭颁发禁制令,禁止原告养狗。

管理公司滋扰赔八千元
本案今年六月在区院审讯。主审暂委法官黄笃清昨日以书面判决,裁定原告胜诉。法官首先指出,管理公司有权制订住户守则,不论守则有没有在田土厅注册,亦不影响其效力。不过若它与公契有矛盾,便应以公契为准。根据公契,住户守则只针对公共地方,但禁养狗的条文,却规管了住户在单位内的行为,因此属越权。

法官表示,公契保障住户有权自由享用自己的单位,应包括有权养宠物。另外公契亦规定住户有权进出公共地方,而狗只又必定要外出散步,故公契应理解为准狗主带狗外出。因此禁止养狗的住户守则,与公契有抵触。

至於被告指Boy Boy对他人造成滋扰,例如指原告让没戴口罩的Boy Boy坐电梯,引起他与其他住客争执。但法官表示这些投诉的内容,都是原告与住客起冲突,而非Boy Boy做了滋扰别人的事。相反法官接纳原告所说,指管理公司的人员在与原告接触时态度恶劣,且带挑衅性,例如半夜按其门钟,或在其单位外徘徊,更有引Boy Boy深夜吠叫的嫌疑。基於这些行为对原告及家人造成困扰,法官下令被告要向原告赔偿八千元。 案件编号:DCCJ 17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