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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避雷针

逾20万元项目 须公开招标

2007年12月1日 (明报)
【明报专讯】《2007 年建筑物管理(修订)条例》本年8月1日生效,当中有不少条文出现改动,并加入新条文,令大厦管理运作更规范化。以往,屋苑价值超过20万元的项目,要公开招标的规定,以操守守则(code of ethics)相关字眼列於法例的附表,法理上,未必一定需要跟随(当然不跟随诉讼时会很「蚀底」),市场莫衷一是。而自8月1日起,采购的价值超过20万元,法团必须进行招标,纳为法例的主体条文,亦即是再无灰色地带,必须跟随。另外,如果采购的价值超过每年预算的20%,除招标外,还需要业主大会通过。

另外,地产界人士指出,若有业主认为法团或屋苑任何决定有问题,可以即时召开业主大会推翻决定,但若果工程已展开或已有合约,问题则较复杂。他亦指出,若果屋苑未经招标批出逾20万元的工程,承接的工程公司亦未必「数」,因为若该公司未检查工程是否经适当程序以及授权,便承接开工,亦有一定责任,收不到应有报酬,亦较难追究。